歐洲防爆認證(ATEX認證)與中國防爆標準認證的比較
歐盟的防爆認證標準可以在中國通用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
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規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的制造商,應用ATEX指令條款并貼附CE標志,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該指令適用的設備范圍特別大,
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臺、石化廠、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場所適用的設備。在歐洲市場每年估計采購30億歐元這樣的設備。
本指令不適用于以下產品:
在醫療環境中使用的醫療設備;
爆炸性危險完全由現場爆炸性物質或不穩定化學物質引起的設備和防護系統;
僅用于很少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家用或非商用設備,單獨作為可燃氣體的偶然泄漏;
在89/686/EEC
中包含的個人防護設備;
連同船上設備的航海容器和海上可移動裝置,如容器或裝置;
運輸工具,如單獨通過航空,道路,鐵路或水路運輸乘客或貨物的車輛及其拖車。在
潛在爆炸性氣體中使用的車輛不應排除在外,在233(1)條款中包括此設備。
ATEX證書要可根據以下方式獲得(a)對I和II組設備,M1和1類設備可選擇:EC型式測試+生產質量保證,或EC型式測試+產品驗證;來獲得。
(b)對I和II組設備,M2和2類設備可選擇(I)對在此組和類型中的內燃機和電子設備,−;;EC型式測試+符合型式−;;EC型式測試+產品質量保證(ii)對在此組和類型中的其它設備,_內部生產控制,并送技術文件給公告機構